华电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2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第九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公
开、泄露、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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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各业务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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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 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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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
(二十一)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二十二)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
资料;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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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前述(一)至(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
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称“重大事件”,指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
及传递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
决策及报送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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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的形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
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总部涉及内幕信
息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明确职责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应根据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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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并及时报送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根据有关事项的进展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部单位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总部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业务职
能部门,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由该事项的负责部门于 3 个交易日内报公司相
关业务职能部门,并由该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及时报送公司证
券管理部门备案。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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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对收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予
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根据已登记或收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管理
部门负责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
相关知情人员,结束后整理归档,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表》(见附件 2)。
(三)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由负责
报送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以《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见附
件 3)的形式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业务
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统计表》(见附件 4),
并定期报送证券管理部门备查。
(四)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外,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见附件 5),内容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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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报送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有
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完善,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五)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及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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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
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
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应及时补充完
善,有关档案资料由证券管理部门负责保存,登记备案材料自登
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
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照违
法违纪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
报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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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 2020 年 6 月 30 日九届一次董事会批准的
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
附件: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3.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4.外部信息使用人统计表
5.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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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华电国际 股份代码:600027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
知 知
自然人姓名 在 职 证 知悉 知悉 知悉
情 情 知情人 亲属 登记时间
/法人名称 单 务/ 证件 件 知情日期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备
人 人 联系电 关系 (YYYY-MM-D
/政府部门 位/ 岗 类型 号 (YYYY-MM-DD)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 注
类 身 话 名称 D)
名称 部 位 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型 份
门
注2 注3 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知情人身份如下择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股股东董
监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
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
股东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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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华电国际 股份代码:600027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是否尽到告
内幕信息 成为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保密和禁 信息公开 记录
序号 知情人姓 证件号码 信息知情
信息内容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信息依据 止内幕交易 披露情况 时间
名/名称 人原因
义务
注2 注3 注4 注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第九条第(一)至(六)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还应登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注 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5: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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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
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适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供贵公司/单位接收及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任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
4、供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所报送的重
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员或传真至:010-8356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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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收悉你公司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
信息及《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本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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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外部信息使用人统计表
对外部信息使用
报送信息披
报送信息的类 报送时 人保密义务的书
报送依据 报送对象 露情况(是/
别 间 面提醒情况(是/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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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签名
方式 和人员 议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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