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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第九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
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海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前述两个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批准及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
“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董事会的财务汇报及内部控制及风
险管理原则,促进公司建立及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
统,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就公司其
他有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
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适应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法规
的变化要求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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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人士(须符合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
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审议
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师辞
职或者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检讨、监察及评估外部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
序是否有效,在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
和有关申报责任等相关问题;
    (三)制定并执行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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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
的步骤提出建议;
    (四)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沟通的主要代表,并负
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五)审查、监督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报告的完整性
并对其发表意见,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
项,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合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监审机构负责
人提出的事项,并审阅报表及报告中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判断和
决定。
    就本项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
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
适当参考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审计主任或审计
师提出的事项;在执行本项规定时,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及合资格会计师联络。
    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和报告前,应与公司管理层
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一同进行审阅。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1. 公司报表和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2.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3. 涉及需要做出重要判断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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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5.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6.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7. 是否遵守本细则第一条所列规则中有关财务申报及其它
法律的规定。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指
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参与制定、检讨及
监控适用于董事和其他员工的行为守则内部控制制度手册;
                                                            香港上市规
    (七)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    则附录 14 第
                                                            D.3.3(i)条
部审计工作的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及内部审
计在公司的适当地位和权限;检讨并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八)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
计划的实施、听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编制内部控制制
度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审阅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工
作报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专
项审计、管理建议书等情况的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并向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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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等情况。
    (十)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审查、评估并持续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及系统的
有效运行,听取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建设汇报,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建立有效
的系统,确保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
员工资历及经验是足够的,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
算是充足的。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十一)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控制及风险管
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二)确保公司建立适当渠道以便员工可在保密的情况下
就财务汇报、内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
报或质疑,并不时检审有关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且
独立的调查,并采取适当的后续措施;
    (十三)确保公司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以便员工及其他与
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货商)可在保密的情况下匿名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进行举报或质疑;
    (十四)检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和会计政策与实务;
    (十五)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
风险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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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检查外部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情况意见书和审计师就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D.3.3(k)条
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
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七)检讨及监督公司就遵守法律、法规的政策与实践;
制定、审查和监督行为守则及合规手册,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时修
订,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及符合道德行为准守则
的要求;
       (十八)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情况意
见书中提出的事宜;
       (十九)制定和审查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和实践;检讨公司
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14《企业管治守则》情况,及审阅
企业管治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十)确认公司的关联/关连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并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关连
方;
       (二十一)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关连交易进行初审,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关连交易或接受
关联/关连交易备案;
       (二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研究
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此外还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
任,或在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
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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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就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但受
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有关汇报的除外;
       (二十四)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对委员会
工作范围的有关要求;
       (二十五)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本细则第七条所载事宜
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度的公司第一次定期董事会会
议上向董事会汇报上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所有材料,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
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
开二至四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
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会议通知后,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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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
多投一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
当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
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和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
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各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
记录之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以普
通决议批准后生效。经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八届五次董事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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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包括未来
时常修订的,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包括未来时常修订
的,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包括未来时常修订的,
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将按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
公司网站及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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