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3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3 月 29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前述两个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
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本
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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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建立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正规且有透明度的薪酬政策制定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1.2(a)条
香港上市规
(二)参照董事会所制定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查并批准管 则附录 14 第
B1.2(b)条
理层的薪酬待遇建议;
(三)负责拟定每一位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职工代表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与薪酬待遇方案并向董事 B1.2(c)、 d)
条
会提出建议;此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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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当拟定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薪酬待遇方案时,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水平、该董事或 B1.2(e)条
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承担的职责,以及其在公司内其
他职位的雇佣条件等;
(五)检审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终止职务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相关合约条款一 B1.2(f)条
致;若未能与相关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六) 检审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相关合约条款一致;若 B1.2(g)条
未能与相关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拟定其自身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的薪酬; B1.2(h)条
(八)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审查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
发展;评审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
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评价;
国有控股上
(十)对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阅
市公司(境
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股份 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
计划的事宜(包括公司或相关子公司授予股份或期权); 法
(十一)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到法律或监管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D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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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规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职责;
则附录 14 第
E.1.2 条
(十三)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修订对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范围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度的公司第一次 B1.4 条
定期董事会上向董事会汇报上年度的工作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须应董事长的邀请出席年度股东大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14 第
会,并回答股东提问。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也可 E.1.2 条
邀请另一委员或该委员适当委托的代表出席。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
主要职责是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所有材料,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召
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
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召开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后,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和前三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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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
议,咨询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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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
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将按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于公司网站及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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