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关于“15南航01”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8-10-18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8-064
债券代码:136053 债券简称:15 南航 0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南航 01”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0
回售简称:南航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票面利率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上
调为 4.15%
特别提示:
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5 南航 01”,债券代码“136053”,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品
种,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本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 3.6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
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
限内票面利率为 4.15%。
2、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
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
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3、“15 南航 01”的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
报期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南航 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
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将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
(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 南航 01”债券,请“15 南航 01”债
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
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南航 01”债券持
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 南航 01
3、债券代码:136053
4、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2581 号”。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
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
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
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
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
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63%
12、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
13、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在上交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0;回售简称:南航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3、回售价格:面值人民币 100 元。以人民币 1,000 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
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
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
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 南航 01”,请“15 南航 01”债
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
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
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
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票面利率为 3.63%。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
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票
面利率为 4.15%。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3.63%。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
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 南航 01”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
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
15:00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
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
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
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南航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10 月 18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8 年 10 月 29 日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南航
01”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南航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人民币 100 元/张
的价格(净价)卖出“15 南航 01”债券。请“15 南航 01”持有人对
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
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南航 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
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
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
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兵
电话:020-8612 3412
传真:020-8611 3527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磊
电话:0755-8213 0833
传真:0755-8213 3436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14 层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7 0114
传真:021-5875 418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