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13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 2018-071
债券简称:15 南航 01 债券代码:13605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支付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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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5 南航 01
(三)债券代码:136053
(四)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3.63%,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4.15%。
(八)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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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十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1
号。
(十四)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63%。本次付息每
手“15 南航 01”(136053)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30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9.0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32.67 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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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南航 01”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
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
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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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
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5 南航 01”(136053)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3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南航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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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
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
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联系人:魏兵
电话:020-8612 3412
传真:020-8611 352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14 层
联系人:周磊
电话:0755-821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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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13 343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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