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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航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4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2020-07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918号)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2,453,434,457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2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82,393,520.97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
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6,131,980.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2,776,261,540.4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6月11
日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
第2000486号《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
订)》,2020年6月18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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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720188000280452。
    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的相关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航南沙融资租赁(广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租赁公司”)作为“引进31架飞机项目”的
实施主体,即由公司和南沙租赁公司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针对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南方航空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近日,南沙租赁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
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引进31架飞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
用,并与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金公司共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南沙租赁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南航南沙融资租赁(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650188000188830
    州)有限公司          公司佛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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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南沙租赁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2、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
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南沙租赁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
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龙海可以随时到开
户行查询、复印南沙租赁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南沙租赁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南沙
租赁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南沙租赁公司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南沙租赁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开
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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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南沙租赁公司
及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南沙租赁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南沙租赁公司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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