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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新能: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5-2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新能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 号)的核准,公司本次实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8,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080,000.00 元,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9,130,584.91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90,949,415.09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32C000250 号《验资
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
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拟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募集资
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规定用途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拟将募集资
金的存款余额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募集资金开户银
行的中标利率执行,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调整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
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
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存储
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
和执行程序,确保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
集资金安全。


     五、审议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
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
存放。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的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
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通证券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
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