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9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
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9,094.9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622.0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
募集资金69,717.02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
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下发《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3,008.00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13.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69,094.94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5月14日出具致同
验字(2021)第332C00025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5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以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一)根据《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浙能嘉兴 1 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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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项目核准文号
浙能嘉兴 1 号海上风电场 浙发改能源〔2017〕
535,365.42 69,094.94
工程项目 718 号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294,245.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 自筹资金实际投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本次置换金额
入金额 入金额
浙能嘉兴 1 号海上
535,365.42 69,094.94 294,245.05 69,094.94
风电场工程项目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已超过
69,094.94 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 622.08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22.08 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本次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9,717.02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9,717.0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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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该项议案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
法合规。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21)第332A011597号),认为浙江新能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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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浙江新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五)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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