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3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
议了《关于为国家电投集团舟山智慧海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浙能国际合资设立嵊
泗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并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国家电投集团舟山智慧海洋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同意浙江新能按照 20%持股比例为舟山海洋科技融资向
融和租赁提供不超过 0.7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8
年,同时舟山海洋科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以便促成项目融
资。担保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程序合理、合法、
公允,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
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与浙能国际合资设立嵊泗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浙能国际合资设立嵊泗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所需,关联
交易涉及的价格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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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锡荣 张国昀 孙家红
202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