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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新能: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0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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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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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邮编 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86 571 5692 1333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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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以公告

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 8 号 70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

荣辉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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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7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872,0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00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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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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