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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03-19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新能
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 2021 年 6 月 21 日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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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6)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在足
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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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现金分红。

    2.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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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
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
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为通过。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
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
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
产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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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一)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A 股上市,上市以来,公司尚未
进行现金分红。未来,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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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在满足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
股东进行分配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和后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 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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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
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4、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
资金及投资。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并列入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
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2、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
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五)公司分红政策的变更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
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方可通过。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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