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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江新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婉璐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淑绵                       联系电话:021-2026234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 号)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
构,已承接浙江新能原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2 年 4 月 12 日,中信证券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
财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对浙江新能进行了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
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 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1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承销及保荐协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备案
                                            签订保荐协议后,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的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信息 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 件,详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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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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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就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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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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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涉嫌资金占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
 17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定期和不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公司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
         承诺事项                             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
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江新能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李婉璐


                                                  年     月    日
                         陈淑绵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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