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声 明 ........................................................................................................................... 4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6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6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6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7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7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7 (三)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8 (四)认购协议签署情况................................................................................... 10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10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0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10 (二)投资者登记备案情况核查....................................................................... 12 (三)投资者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核查........................................................... 16 四、结论意见.............................................................................................................. 16 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本次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指 发行/非公开发行 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文义需要, 发行人、公司、浙江新能 指 还包括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报 表内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实施细则》 指 细则》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发行方案》 指 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认购协议》 指 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法律意见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 A股 指 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 交易的普通股 除特别注明的币种外,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 元、万元、亿元 指 币亿元 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中国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结果分析、统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涉及结果分析、统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文件予以引述。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予以引述。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8.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5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3 月 29 日,浙能集团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浙能资〔2022〕152 号), 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体方案。 2022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3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202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 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 长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除延长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 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 号),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6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浙 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 的承诺函》。截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申购报价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 或快递方式共计向 151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前述投资者 中包括: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 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共 18 家)、2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2 家证券公司、9 家保险机构、89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内容。认购邀请 书的附件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 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 容合法有效;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所发送的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所确定的认购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 收到 15 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为有效 机构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申购 1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81 10,000.00 是 2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70 10,000.00 是 3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兴业期货-大朴兴享9 9.24 9,000.00 是 7 法律意见书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为有效 机构名称 号 (元/股) (万元) 申购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封闭式2号权 4 9.77 9,900.00 是 益类理财产品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 9.30 9,000.00 是 伙)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6 9.41 9,000.00 是 限合伙)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0 10,000.00 是 10.39 19,900.00 是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2 46,800.00 是 9.70 59,700.00 是 9.82 11,100.00 是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37 11,900.00 是 9.50 19,700.00 是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30 22,300.00 是 9.25 23,500.00 是 11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9.90 9,000.00 是 1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24 20,000.00 是 1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9.24 95,000.00 是 14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50 9,000.00 是 10.50 10,300.00 是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5 24,100.00 是 9.35 33,100.00 是 (三)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与发行前 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即 不低于 9.24 元/股。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的价格优先、认购金 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 8 法律意见书 发行对象为 14 名投资者,发行价格为 9.24 元/股,发行数量为 324,675,324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3.76 元。 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锁定期 序号 认购 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02,813,852 949,999,992.48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610,389 596,999,994.36 6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822,510 330,999,992.40 6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432,900 234,999,996.00 6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878,787 118,999,991.88 6 6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22,510 99,999,992.40 6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 10,822,510 99,999,992.40 6 (有限合伙)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22,510 99,999,992.40 6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封 9 10,714,285 98,999,993.40 6 闭式2号权益类理财产品 10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9,740,259 89,999,993.16 6 11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740,259 89,999,993.16 6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 12 9,740,259 89,999,993.16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3 9,740,259 89,999,993.16 6 (有限合伙)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4 974,035 9,000,083.40 6 合伙) 合计 324,675,324 2,999,999,993.76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认购对象、获配数量及 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的规定。 9 法律意见书 (四)认购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标的、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协议的生 效及履行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符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 14 名最终认购对象发出了缴款通 知书。 2023 年 4 月 18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78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缴纳的认股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93.76 元,均为货币资金出资。 2023 年 4 月 18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77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已收到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与本次发行 有关费用(不含税金额)的剩余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997,751,618.14 元,其中 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24,675,324.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2,673,076,294.14 元,均为货币资金出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 10 法律意见书 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 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专 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 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 C5-积极型。本次浙 江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 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 C1 或 C2 的普通投资者 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 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如果参与申购报价的 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被主承销商确认为属于最低风险等级的,则该投资者 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认购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核查,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具体如 下: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序号 认购 对象 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能力等级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伙)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封闭式2 9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号权益类理财产品 10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11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序号 认购 对象 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能力等级 11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2 A类专业投资者 是 业(有限合伙)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3 普通投资者 是 合伙) 1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 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 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投资者登记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登 记备案情况如下: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21日 经营期限 2011年6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 12 法律意见书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6年6月8日 经营期限 2006年6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KF663X5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综改试验(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3 法律意见书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22室-32 出资额 150,6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经营范围 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年4月6日 合伙期限 2021年4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4448348X6 法定代表人 姚文强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 注册资本 51,02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2年11月6日 经营期限 2002年11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 14 法律意见书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5.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MA3U9PPT39 执行事务合伙人 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1208室 出资额 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合伙期限 2020年10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除上述最终认购对象外,其余最终认购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 进行相关备案。 15 法律意见书 (三)投资者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上述最终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出的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根据发行 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 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 会同意本次发行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 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赵 婷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