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省 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 号)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发 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作为浙江新能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 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1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值的较高者,即 9.24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 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 证,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浙江省新能源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 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24 元/股,与发行 底价的比率为 100%。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经 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 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 324,675,324 股,发行 规模 2,999,999,993.76 元,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 规定,满足《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931 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 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共 14 名,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 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2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月)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02,813,852 949,999,992.48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610,389 596,999,994.36 6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822,510 330,999,992.40 6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432,900 234,999,996.00 6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878,787 118,999,991.88 6 6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22,510 99,999,992.40 6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 10,822,510 99,999,992.40 6 (有限合伙)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22,510 99,999,992.40 6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 9 10,714,285 98,999,993.40 6 封闭式 2 号权益类理财产品 10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9,740,259 89,999,993.16 6 11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740,259 89,999,993.16 6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 12 9,740,259 89,999,993.16 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 13 9,740,259 89,999,993.16 6 业(有限合伙)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4 974,035 9,000,083.40 6 合伙) 合计 324,675,324 2,999,999,993.76 -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其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3.7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248,375.6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7,751,618.14 元,未超过募集资 金规模上限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将用于浙能台州 1 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建 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3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2022 年 3 月 29 日,浙能集团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浙能资[2022]152 号),原 则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方案。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2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2 年第 124 次发行 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了审议。根据会议审核结果,本次发行获得审核通过。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省新 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 4 号),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 大事项的承诺函》,并于 2023 年 4 月 6 日收盘后合计向 144 名特定投资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 7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 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认 购邀请书》的基础之上增加该 7 名投资者,主承销商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 购邀请文件。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3 年 4 月 11 日) 前,发行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共计向 151 名符合相关条件 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 本次发行认购。前述 151 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共 5 18 家)、2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 家证券公司、9 家保险机构、89 家其 他类型投资者。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 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 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 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 (2023 年 4 月 11 日(T 日)上午 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15 个 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相关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 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均为有效申购。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报价 认购金额 是否为有 序号 机构名称 (元/股) (万元) 效申购 1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81 10,000.00 是 2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70 10,000.00 是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兴业期货-大朴兴享 9 期 3 9.24 9,000.00 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封闭式 2 号权 4 9.77 9,900.00 是 益类理财产品 5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30 9,000.00 是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6 9.41 9,000.00 是 限合伙)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0 10,000.00 是 10.39 19,900.00 是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2 46,800.00 是 9.70 59,700.00 是 9.82 11,100.00 是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37 11,900.00 是 9.50 19,700.00 是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30 22,300.00 是 6 报价 认购金额 是否为有 序号 机构名称 (元/股) (万元) 效申购 9.25 23,500.00 是 11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9.90 9,000.00 是 1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24 20,000.00 是 13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9.24 95,000.00 是 14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50 9,000.00 是 10.50 10,300.00 是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5 24,100.00 是 9.35 33,100.00 是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与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 高者,即不低于 9.24 元/股。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认购邀 请书》载明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优先等 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 14 名投 资者,发行价格为 9.24 元/股,发行数量为 324,675,32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3.76 元。 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02,813,852 949,999,992.48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610,389 596,999,994.36 6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822,510 330,999,992.40 6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432,900 234,999,996.00 6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878,787 118,999,991.88 6 6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22,510 99,999,992.40 6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 10,822,510 99,999,992.40 6 (有限合伙)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22,510 99,999,992.40 6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 9 10,714,285 98,999,993.40 6 封闭式 2 号权益类理财产品 10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9,740,259 89,999,993.16 6 7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11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740,259 89,999,993.16 6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 12 9,740,259 89,999,993.16 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 13 9,740,259 89,999,993.16 6 业(有限合伙)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 14 974,035 9,000,083.40 6 限合伙) 合计 324,675,324 2,999,999,993.76 -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认购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 协议》”)。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 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 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 C5-积极型。本次浙 江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 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 C1 或 C2 的普通投资者 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 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如果参与申购报 价的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被主承销商确认为属于最低风险等级的,则该投 资者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 8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7 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兴银理财鸿利兴睿远航一年封闭式 2 号权 9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益类理财产品 10 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11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2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合伙) 13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是 1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14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 (五)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 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1、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空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云 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江 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9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 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权益类理财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均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 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4、杭州微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 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六)认购对象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上述最终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出的承诺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 终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 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10 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 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78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 2,999,999,993.76 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77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止,中信证券将扣除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含税)612,000.00 元后的上 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 2,999,387,993.76 元划转至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止,上市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4,675,32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93.76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 费用人民币 2,248,375.6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7,751,618.14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4,675,324.00 元,转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673,076,294.14 元。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 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上市公司关于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方案的规定以及《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2 年第 124 次发行 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了审议。根据会议审核结果,本次发行获得审核通过。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进行了公告。 2022 年 11 月 18 日,浙江新能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 号), 11 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 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 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公司法》《证券 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的认购对象确定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 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及前述主体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认购对象认购资 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 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的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 陈淑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