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浙江新能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04-28
公司代码:600032 公司简称:浙江新能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以及下属的 98 家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
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
信息系统等方面。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融资活动、销售业务、新能源补贴、设备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净利润 错报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5%≤错报的净利润占公司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净利润的比例<10%,且绝
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300 万元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
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舞弊;(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
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
制的监督无效;(4)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 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
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公司财产损失金 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5%≤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
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润的比例<10%,且绝对金
500 万元。 额>300 万元。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2)企业决策程序
不科学,如决策失误;(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4)管理人员或技
术人员纷纷流失;(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
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 (1)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2)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3)重要
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4)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等。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良好,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分析
与评价,有效防范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促进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下一年度,公司将继续围绕既
定发展战略,提高内控管理能力,加强风险管控力度。对新设或者收购的子公司,采购及付款、销售及
收款、投融资、工程基建等重要业务活动等中开展常规化监督和专项监督活动,提升盈利能力,保障可
持续经营。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3 年 3 月 23 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 相关审
议披露程序,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合理预期。
2023 年 3 月 27 日,浙江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与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
后公司仍持续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逾期 6 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宁夏宁东能源化工
基地)有限公司,公司出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监管警示和监管措施不属于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上
交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已及时弥补程序瑕疵并披露相关信息。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张坚群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