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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2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审核同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及有关财务报告;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主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二)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
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所
属控股企业、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组负责人、各
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
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
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

  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控股企业在出现本制度第七条对本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
部根据相关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看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就
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
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证券事务部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核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无误后,
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证券事务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核实无
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
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
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
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
                                                   联系   单位/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名称(个人填写姓       业代码(自然人身份
                                                   电话   职务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名)                   证号)




 1                                                                                                 注2        注3      注4               注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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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

7




公司简称:浙江新能                                          公司代码:600032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时间


      重大事项

      基本情况


                         1.商议筹划□ 2.论证咨询□ 3.合同订立□
      重大事项
                         4.内部报告、传递□ 5.董事会审议□ 6.对外报批□
      所处阶段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

     意见、结果


      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


      参与人员

       签字


        备注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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