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6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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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刘畅参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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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14:0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
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
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9人,共代表股份872,731,919股,占公司总股本1,610,115,901股的
54.203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72,406,21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54.1828%,均为2021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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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32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刘畅。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
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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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
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72,668,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7%;反对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72,668,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7%;反对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72,668,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7%;反对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72,668,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7%;反对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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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668,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26%;反对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90%;反对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316,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4%;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908%;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9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316,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4%;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908%;反对4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9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6,607,1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60%;反对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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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90%;反对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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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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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 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刘 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