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11-28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
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
对象名单》,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各项情形,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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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该等人员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
对象名单,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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