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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7  

                        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 F 座五楼邮编: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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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25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四川路桥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四川路桥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路桥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共计 4 项,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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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参股投资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西昌至宁南
高速公路、会理至禄劝(四川境)高速公路打捆招商项目的议案》;

     2、《关于收购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
川臻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3、《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

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12 号四川路桥附四楼大会议厅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299,886,343 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 69.1013%。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44 名,代表股份 48,366,994 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 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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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48 名,代表四川路桥股份 3,348,253,337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70.114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国斌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四川路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四
川路桥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关于参股投资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

拉(四川境)高速公路、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会理至禄劝(四川境)高速公路打捆
招商项目的议案》、第 2 项《关于收购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航焱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臻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及第 3 项《关于调整 2021 年度
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关联交易、非累积投票议案,该等
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第 4 项《关于减少
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非累积投票议案,该议案
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就
所审议的第 1、2、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
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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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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