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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联合:宁波联合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4-12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
因素,制订《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 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原则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
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
    (三)体现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则如下: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
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
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五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在当年母公司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未发生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期末净
资产 30%(含)的重大投资行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三章   未来三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第七条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
式。
    第八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配。
    第九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
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十一条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
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十二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
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出
席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
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将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
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四)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
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其中,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
况。
               第六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审阅制定
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