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 水煤浆加工日常关联交易的交易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 前已知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水煤 浆加工日常关联交易的交易方。我们在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 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对该交易予以认可,并同意 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