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宁波联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2022-05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
公司关联法人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 2,000 万元人
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为宁波金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21,150 万元人民币。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 2022 年度担保额度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 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
29,410 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
情分别请见 2022 年 7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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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 2022 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4)。
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
额 19,15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 2022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
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49)。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 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上述单位
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 2022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63,939.85 114,263.16 49,676.69 10,206.03 4,549.53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22 年 10 月 31 日 2022 年 1-10 月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92,298.52 133,273.50 59,025.02 10,257.45 3,6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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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25%、
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贰仟
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2年
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除
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
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
责任的范围。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
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宁波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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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
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68,410 万元人
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13,000 万元人民
币,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3.72%、36.04%;公司不
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5,750 万元人
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21%;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
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1,15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75%。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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