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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联合: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2  

                        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37 号研发园 C 区 15 幢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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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

何卓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

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公司拟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

76 号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

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 76 号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19 人,所持股份股数 95,193,257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

的 30.6205%。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关于追加公司对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追加公司对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4,158,4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129%;1,034,799 股反对,0 股弃权。
                       1
       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7,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9%;1,034,79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1%,0 股弃权。




1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1、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