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200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9-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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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09H174 号
致: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广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律师参加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广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浙江广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
事会2009 年8 月31 日发布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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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关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锐科技有限公司互保的
提案》;
2) 审议《关于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互保的提案》;
3) 审议《关于广厦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
司互保的提案》;
4)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提案》;
5) 审议《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提案》;
6)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7)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提案》;
8)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提案》。
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9 月15 日上午10:00 在浙江省
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召开。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 年9 月10 日和11 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2009 年9 月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2 名,持股数共计457,757,265 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2.5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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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均合法表决通
过。其中提案2),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09 年9 月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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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向曙光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