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200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0-1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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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09H202 号
致: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广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任穗律师参加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广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浙江广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09 年9 月30 日发布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2009 年10 月10 日发布的《浙江广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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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提案一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分项
表决):
1) 定价基准日;
2)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经公司200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提案二 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提
案》;
提案三 审议《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3、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 年10 月9 日。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
年10 月15 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5、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
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6、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 年10 月15 日上午10:30 在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
云会展中心会议室召开。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100 名,持股数共计463,067,046 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
53.1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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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
性负责。
5、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部提案均获得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提案一采取分项
表决方式。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09 年10 月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0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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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任穗
签署: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