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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0年2月)2010-02-26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该机构受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同时,为有效开展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

    计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总目标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

    规章制度实施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强化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本级及子公司和其他机构所进

    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经济效

    益、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工程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公司内部

    审计主管部门,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检查、监督职权,部门职责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与部门,

    其业务不受其他机构及部门的干扰。

    第三章 内审人员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内部审计

    制度、程序和技术;2

    2、具备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并具有适当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聘任与管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

    部审计业务,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条 对违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个人由其主管部门在规定职权范围内,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通过不断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以增加知识,提

    高技能;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支持和保障。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工

    作有关的专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

    第四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权力及工作流程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包括:

    1、拟制公司的审计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对公司本级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管理进行审计;

    3、对公司本级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公司本级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及增减

    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5、 对公司本级投资的子公司重大房产项目的预决算和有疑点的项目支出情

    况进行审计;

    6、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子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总监和/或财务经理进行离任审计;

    8、对公司本级和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9、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本级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流

    程的情况进行审计;

    10、负责对公司本级、子公司的重大经济、管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

    11、负责对公司本级、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

    专项审计;

    12、负责公司本级的法律事务处理,并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

    13、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本级和子公司的审计工作。3

    14、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的权力包括:

    1、审计时有权要求审计对象配合工作,包括:

    要求如实提供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要求参加审计对象的相关会议,或组织召开座谈会;

    要求到工作(施工)现场实地了解情况;

    2、有权就审计监察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审计对象对整

    改措施的落实。

    3、有权就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管理建议书”,并在报告公司董事

    会后,协助和监督相关单位落实管理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1、根据公司工作重点 ,拟定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2、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按审

    计计划和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审计监察部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其他部门的专

    业人员,对审计工作予以业务支持配合。

    3、实施审计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入

    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可。

    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

    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

    意见,由审计监察部复议后报审计委员会裁决。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但审计监察部应予以说明。

    5、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最终审批意见,做出审计结论与决定或整

    改通知,于十日内送达被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在审计结束后,审计监察部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结果进行后续监督,

    并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审计监察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将各类审计文件进行整理、登记、编号,

    建立内审档案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4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按照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

    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

    露。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礼品等。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回避,公司董事会可另行指派其他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计事项开展内部审计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借

    助、委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力量进行有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

    以充分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