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10-04-2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
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或作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
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秘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
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发放的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 个工作日之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中
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浙江证监局责任人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设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
关部门处罚。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浙江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
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
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
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