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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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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10H148 号

    致: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广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任穗律师参加浙江广厦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广厦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广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浙江广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浙江广厦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0 年5 月6 日发布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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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审议《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资的提案》。

    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

    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 年5 月21 日上午10:30 在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

    会展中心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 年5 月17 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2010 年5 月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计11 名,持股数共计446,311,482 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51.19%。

    经审查,本次大会全体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得合法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广厦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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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0 年5 月2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任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