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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4月)2011-04-24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上证公字〔2011〕1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
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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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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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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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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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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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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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
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
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
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
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
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
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
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
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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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
    因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公司解聘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
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三年内不接受其
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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