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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1-05-17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1-18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彭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871,789,092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
股数 459,204,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6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9,20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9,20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9,19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998%;反对 0 股;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0.002%。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9,19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998%;反对 0 股;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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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27,730,211.63 元,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后,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107,592,559.78
元,累计未分配利润 746,173,888.16 元。
 公司拟 定 2010 年 度 利润分 配方 案如 下: 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股本
871,78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43,589,454.6 元。对于个人股股东,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05 元。
  表决结果:同意 459,20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100 万元(不包含审计期间差旅费)。
  表决结果:同意 459,20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17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96%;反对 0 股,;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0.0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20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信托公司融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124,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99.9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 0.02%;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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