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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部分条款2012-08-24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2-31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部分条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利润分配部分条款》的提案,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部分条
款,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
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由董事会
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具体分配比例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3
  量净额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新项目
  开工、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重大还款
  等现金支付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在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
  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八)综合考虑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与近期的投资回报,需调整或者变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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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最
               大化、增加股东回报为出发点拟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作出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方案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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