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七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资产 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就交易行为目的等 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二、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事项和交易条件公 允、合理,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向董事会提交本提案进行审议。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孙笑侠 陈 凌 辛金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