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该提案已经通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 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 三、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事项和交易条件公 允、合理,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孙笑侠 陈 凌 辛金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