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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5-02-1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
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
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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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8.71%。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
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
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工程项目、销售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对错报金额达到资产总额5‰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2)对错报金额达到资产总额3‰但不到5‰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3)对错报金额不到资产总额3‰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舞弊行为;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已经发现并报
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
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3)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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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小于人民币 500 万元
重要缺陷             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人民币 1000 万元
重大缺陷             人民币 1000 万元及以上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受到处罚;
    (2)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与内部控制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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