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与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互保额度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增加与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 互保金额,鉴于关联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又有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该议案已经通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增加公司与广厦控股 及其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蓥 徐旭青 周晓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