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召开前对涉及关联交易的 《关于增加公司与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我 们认为: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增加与公司的控股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互保金额,鉴于关联担保方 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又有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 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将《关于增加公司与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蓥 徐旭青 周晓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