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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2015-08-18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5-03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5〕10 号
《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如下问
题:
    你公司 2013-035 临时公告和 2014 年报披露,将下属子公司陕西广福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 90%股权以 33,439.54 万元转让给非关联方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经查,该股权转让款项全部来源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且控股
股东的书面说明及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均证实,该股权实
际受让方为控股股东。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你公司和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均
由楼明担任,但你公司未披露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
临时公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作如
下整改:
    一、你公司应对该项交易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就该交易将导致控
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按照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提出解决方案
并公开披露。
    二、你公司应对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天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将结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整
改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浙江证监局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