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对转让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90%股权相关事项予以确认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与公司管理层就交易行为目的等进行了充分沟通, 我们认为: 一、鉴于上述交易发生部分变化,公司拟将该交易事项重新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事项和交易条件公 允、合理,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向董事会提交本议案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李 蓥 徐旭青 周晓乐 201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