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对转让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90%股权相关事项予以确认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鉴于上述交易发生部分变化,公司拟将该交易事项重新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上述交易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价格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条 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对交易事项的补充审议, 不影响该交易的公允性。 独立董事: 李 蓥 徐旭青 周晓乐 201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