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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内部审计制度2015-08-25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司的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快
速地发展,确保资本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属各分、
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四条   部门职责: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实施经济监督的部门,由董事会
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指定审计的单位及部门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
益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业
务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重
点,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三)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检查由审计委员会所作出
的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年度结束,向董事会汇报上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相关部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三)高管离任审计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效益性;
    (三)年度会计决算和重要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特别是股东的股本保值和增值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应性和合理性以及有效执行情况;
    (六)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效益性;
    (七)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和部门与境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合作项目
的经营状况及效益;
    (八)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以及承包经营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九)执行财经法规和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十)委托审计方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
   (一)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
专(兼)职审计工作人员,形成内部审计工作网络。
   (三)必要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监察部可以委托外部审计单位,对
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
    (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努力学习、
积极进取、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二)遵守保密,取得的资料、数据及文件不得向外泄露;
    (三)保持相对独立的立场,对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受其他单
位和他人的干涉和影响;
    (四)不得利用审计工作的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
严肃处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主要包括:
    (一)熟悉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掌握审计和会计及其
专业知识;
    (二)熟悉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熟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三)掌握审计的基本理论方法,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运用相关的操
作软件;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1、正确理解和运用审计程序、方法;
    2、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3、能独立撰写内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对被审计单位原则上安排每年一次内部审计。根据公司要求可
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独立性原则:审计监察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
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
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五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监察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
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
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
计。
   2、项目投资审计。对各项目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本核算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
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
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包括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各公
司财务人员进行的对口互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计划编制。审计监察部须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
要,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二)审计立项。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审计项目立项申请、制
定审计方案,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审计方式、审计目的、审计内
容、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审计步骤及时间安排、审计分工、审计方案修改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一般情况下,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签发的“年
度审计计划”展开工作,审计通知在审前五日内发出。不在年度审计计划之内的,
根据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或领导班子的有关指示精神,由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
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3、审计时间;
    4、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5、审计小组名单;
    6、内部审计机构及其部门经理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取证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
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取证时应细致、公正,收集证据要做到必要、
合法、充分。
    (二)内审工作底稿编制与复核
   1、内审工作底稿的编制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查明的问题和审计评价所需的资料应详细、准
确记录于统一的审计工作底稿上,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之间应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审计工作底稿
的内容及其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当经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
核对签证;一般的、常规的例外。
   内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有:
1)内审工作文稿的编号;
2)被审单位会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3)被审单位异常或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及附属材料;
4)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签名,内审人员签名及填制日期,复
核人员签名及复核日期。
5)其他附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相关凭证和账簿的复印件,有关
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复印件,当事人或被审计单位就有关事项
的书面说明,审计人员认为应该收集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过程主要应包括:
1)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及所引用的法规依据、审计建议;
4)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5)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审计监察部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
由审计组组长、审计监察部经理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报告形成前进行。
复核的主要内容为:
1)审计工作是否按具体审计方案的要求进行;
2)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工作程序或替代程序;
3)所有重大问题或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都已编制;
4)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
    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作出必要的复核记录,表示复核意见并
签名。按照分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汇总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编写内审报告
    (一)撰写内审报告初稿
    审计组在内审工作底稿及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归类、整理、
核对、汇总后,出具内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内审报告由以下五个方面组
成: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单位的成立时间、注册地、办公地点、
注册资本、股东组成、法人代表、员工人数等基本资料;
    2、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以被审单位审计目的资产负债
表和损益表为基础,揭示被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3、存在的问题:包括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的不足;
    4、审计评价:内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作出适当的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和组织风险管理机构的健全性、有效性、
适当性、合法性;
    5、整改建议:内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和改进的措施。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
    审计组将内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应在十五日内提
出反馈意见。若有不同意见,由审计组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对内审报告作必要
的修改,并定稿;若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向审计组审计监察部反馈,视同认可审
计意见;若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可将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和内审报告一并送审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二条     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内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形成文件,抄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以及
相关的部门和公司分管被审计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检查阶段: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内审报告中做出的审计建议。
如有异议可向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复议,审计监察部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复审。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后续审计是为了规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实施整
改进行的继续跟踪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
措施及其效果的后续审计工作,明确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结果做出书面整改承诺,
对不采取纠正措施的,审计监察部应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报告责令其整改。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是指审计
监察部在审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依照规定应当保存且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基本原则
   (一)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二)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原则
上不得将几个不同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三)应当列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
文书;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函;
    3、审计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机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记录的文
件材料;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资料;
    5、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6、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
   (四)审计档案的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
不妨碍阅读,卷内文件目录和案卷封面要填写认真、清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卷内文件的排列
   (一)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同类归集,将相同性质、相同内容的文件材料归
集成组。
   (二)审计案卷内文件按单元排列,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
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次序进行排列。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
   (一)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12 月底。
   (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项目审计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
期(16 至 30 年)和短期(15 年以下)三种。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监察部内部。凡需将
审计档案借出审计监察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监察部经理批准。




                    第八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经理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督导,从制订审计工作方
案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
内审报告,确保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监察部经理应直接进行督导
并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督导。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审计程序的要求实施自我质量
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各项管控规定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内审报告的使用效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要定期展开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和最高管理层。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内审人员应
向公司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
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不执行内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本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
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审计监察部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