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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 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1-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关于
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弃权,无法判断交易条件公允性。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周晓乐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