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独立董事 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1-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关于
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弃权,无法判断交易条件公允性。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周晓乐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