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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1-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该议案已经通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三年内退出房地
产业务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理清房地产业务的产权关系,加快产业转
型;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为公司探索多元化发展方向提供了保
障;
    3、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事项和交易条件公允、
合理,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李   蓥                  徐旭青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