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许可意见2016-01-3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4.45%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许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出售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4.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许
可意见如下:
1、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三年内退出房地
产业务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理清房地产业务的产权关系,加快产业转
型;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为公司探索多元化发展方向提供了保
障;
2、公司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交易事项和交易条件公允、
合理,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交易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李 蓥 徐旭青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