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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4-19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
召开之前,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并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出售资产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会导致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不构成借壳上市;
    3、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
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4、我们经过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三年内退出房地产业务的战略规划,通过缩减
房地产业务规模可以为公司将财力、物力和人力转向其他盈利能力较强的业务转
型打下基础,提升未来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为公
司探索多元化发展方向提供了保障,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摘要等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签字:


    金景波                     李   蓥                      徐旭青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