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3-21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精神及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在 2016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
况、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审议,并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进
行了审核,在其基础上,现就以下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547,931.68
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 41,900 万元,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20.47% , 对 关 联 方 及 其 子 公 司 担 保 余 额
506,031.6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18%。上述担保无逾期,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
力,且有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同时希望公司能加强对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的监控,防范或有风险。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金景波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