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召开前对《关于 2017-2018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我们认为: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方进行互保,鉴于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且被担保方均需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 2017—2018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金景波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