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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房开集团延期支付价款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2017-11-21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房开集团延期支付价款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通过查阅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
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集团”)相关经营数据,并听取
公司及财务顾问对本次延期支付相关事项的说明,我们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交易余款延期收取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2322 号)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广厦控股 2016 年、2017 年经营数据与前期预估基本吻合,重大资产出售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及财务顾问对房开集团及广厦控股支付能力的评估与实际
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评估意见不存在不审慎的情形。
   2、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要求广厦控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履行了相关催收
义务。公司在与房开集团及广厦控股达成延期支付意向后,能够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
的要求及时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决策流程、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3、上市公司已就房开集团、广厦控股交易价款的支付能力进行了必要的测
算,广厦控股及其主要子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支付能力,同时广厦控股承诺
对本次交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一)之补充协议(二)》
经浙江广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房开集团将按该补充协议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交易的支付违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如该补充协议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房
开集团及广厦控股将根据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房开集团延期支付价款相关问题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