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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3-2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九届二次董事会召开前对以下涉及关联交
易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我们认为:
       一、关于 2018-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联
交易
    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旨在为支持公司发展,保证公司流动资
金的正常运转,降低部分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本
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联方拟收取的成本低于公司实际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融
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
2018-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经常性的
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
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将《关于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关于 2018-2019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方进行互保,鉴于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且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有发生损害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 2018-2019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的
签字页)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