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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2018-06-01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开
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证;积极与交易
对方沟通协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公告。
    2、本次交易方案设计及部分中介机构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有关各方仍需对
相关事项进一步沟通和协商,公司预计无法在本次重组停牌期满 2 个月内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
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本次继续停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审议本项议案时,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申请继续停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敏:




    李学尧:




    李   勤: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