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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广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6-05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厦控股”)出售公司拥有的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具体方式
为将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拥有的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实
业”)100%的股权进行处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召开,审议《关于<浙江
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相关资料,并与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基础上,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广厦控股,根据浙江广厦 2017 年度报告,广厦控
股持有浙江广厦 37.43%的股份,为浙江广厦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3、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了审
计、评估,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
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
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
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
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4、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平合理,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有利于整体上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以及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目前存在为天都实业提供担保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担保
事项将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拟继续为天都实业提供担保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为避
免担保风险,公司已与广厦控股签订反担保合同,由广厦控股为公司依据保证合
同的约定可能承担代偿义务而对天都实业形成的债权提供反担保。上述约定将有
效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
    7、公司目前存在标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天都实业及广厦控
股已对此制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案,约定天都实业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归
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并由广厦控股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约定将有利于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未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
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敏:




    李学尧:




    李勤:




                                                 2018 年 6   月 4   日